I类
I类电气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注: I类防爆型式考虑了甲烷和煤粉的点燃以及地下用设备增加的物理保护措施。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当其环境中除甲烷外还可能含有其它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Ⅰ类和Ⅱ类相应可燃性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试验。该类电气设备应有相应的标志(例如:“Ex d I/IIB T3”或“ExdI/II(NH3)”。
II类II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甲烷气体之外的其它爆炸性气体环境。
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种类可进一步再分类。
II类电气设备的再分类:
IIA类:代表性气体是丙烷;
IIB类:代表性气体是乙烯;
IIC类:代表性气体是氢气。
注 1:以上分类的依据,对于隔爆外壳电气设备是较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是较小点燃电流比(MICR)(见GB3836.11-200×和GB3836.12-200×)。
注 2:标志IIB的设备可适用于II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IIC类的设备可适用于IIA和II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III类III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I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特性可进一步再分类。
III类电气设备的再分类:
IIIA类:可燃性飞絮;
IIIB类:非导电性粉尘;
IIIC类:导电性粉尘。
注: 标志IIIB的设备可适用于III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IIIC类的设备可适用于IIIA或III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特定爆炸性环境用设备电气设备可按某一特定的爆炸性环境进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信息应记录在防爆合格证中并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相应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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